释义 |
法律主观: 男方:,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 号码:××。 女方:,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登记 结婚 ,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名×××。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 夫妻感情破裂 ,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 离婚协议 如下: 一、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 。 二、儿子××由双方共同拥有探望权。 三、 夫妻共同财产 的处理: 1、×××××× 10、男方名下的轿车 11、××××的投资股份 以上财产归男方所有。 1、×××× 8、女方名下的轿车。 9、现金伍拾万元整。 以上财产归女方所有。 四、 债务 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 共同财产 的真实性。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