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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后房产财产分割
释义
    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归属及离婚处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规定如下:1)按出资份额占有;2)共同还贷则属夫妻共同财产;3)资助者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4)个人财产购房属购房者所有;5)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如下:
    1、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房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5、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拓展延伸
    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配问题
    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是指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如何公平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经过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的性质、婚姻期间的生活需求等因素。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合理的分配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也可以自愿协商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并向法院申请确认。在处理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时,建议夫妻双方理性对待,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家庭和谐与公平。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情况,房产归属应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占有,除非另有约定。对于婚后按揭购房的情况,如果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应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协商处理。在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上,建议夫妻双方理性对待,妥善解决争议,以维护家庭和谐与公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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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