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合法的。业主对私有房屋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或不履行该义务。所以该地区的业主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缴纳公摊水电费。 可以向业主分摊的水电费包括: 1、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户合理分摊; 2、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户合理分摊; 3、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应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户合理分摊。 另外,根据规定,以下水电费不得向住户分摊: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户分摊; 2、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 3、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 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