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合法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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