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认定“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一般只要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一、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不存在以下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提示: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一般只要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一、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不存在以下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提示: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1.阳合同的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无效合同。2.阴合同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风险提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借款“监管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借款“监管人”可以理解成是对款项使用、支配、偿还等环节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1、监管人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方。监管人是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享受的权利与债权人、债务人均不相同,监管人不属于借贷关系的主体。2、监管义务应与保证义务相区分。表面上看,监管义务中包含了监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与保证义务相似。但判断监管人是否应承担保证义务,还应结合当事人具体约定来认定。3、监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监管条款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则债权人可据此追究监管人的违约责任。风险提示:作为非借款方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谨慎,严格区分见证人与保证人,签字之前一定要明确自己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同时也要审阅借条中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表述。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的借贷,法定代表人签字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法律上承认的“技术入股”是怎样操作的 以下为技术入股的操作流程:1、核名。2、工商网络上交资料,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出资者状况、注册登记地情况、资本比例等在工商网上提交。3、获取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网站申报材料审核后,就能现场取得执照。4、刻公司印章。5、去银行开设企业对公账户。6、到税务局征管鉴定。风险提示:技术入股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四点:1、技术跟资本合作,千万不要拿低工资,要不项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术的可能都是颗粒无收。2、签技术入股的协议时,一定要拿到公证处公证,或者直接转到个人名下。协议最好请律师过目,分析可能存在的争议。3、自己做技术需要不需要保留的问题。4、技术和资本合作,如果对方只是把技术人员当成打工人员一样对待,不是股东或者合作者,建议技术人员不用合作了,项目完成了必定拆伙。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究竟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1、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2、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以上解除的成就条件也是不同的。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5、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提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2、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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