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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其他作品的范围问题
释义
    虽然刑法和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对象都规定为作品,但是对于作品本身内容的界定是不一致的。著作权法中列举的口述作品、舞蹈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多项作品在刑法中未被列举,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又使用其他作品的概括性用语表述。
    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口述作品、舞蹈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作品的侵权情形较少,且地图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此有观点认为对这类作品的侵权可能造成的损害性后果较轻,基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对于这类作品的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还是应严格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列举的作品类型。[1]笔者认为,刑法所列举的保护对象都属于传统意义上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作品,而随着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不断完善、著作权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口述作品、舞蹈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等作品也为著作权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对于这些作品的侵权行为也同样层出不穷。在舞蹈作品中对舞蹈动作的独创性设计,地图中对地理信息的采集、筛选、取舍、表达,以及对独创性工业产品设计的应用等非传统意义上作品同样可以给著作权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而对这些作品的侵权行为对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著作权市场秩序带来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对传统作品的侵权。根据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对于严重侵犯法益或者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刑法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尽可能地保护法益,[2]因此口述作品、舞蹈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作品应当与刑法所列举的传统作品一样受到刑法保护。
    而且在知识经济时代,新的作品类型不断出现、现有的作品不断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侵权对象和手法也不断翻新,我们无法在当下预见到所有作品的种类,也无法预见对某类作品侵权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罪行为对象进行封闭式的列举以及对现有作品类型进行等次划分都是不恰当的。法律的制定本身就需要一定的前瞻性和周延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和著作权法第九条关于其他作品的规定,本身在立法技术上就为以后行为对象的扩张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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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9: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