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说明 |
释义 |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的行为。 2、本罪名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罪名相同。因此,《民用航空法》中涉及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援引,即指本法条。 3、确定本罪要注意,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待用和适用阶段的。如系未验收适用的、报废的交通工具,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修理人员故意制造验收不易发现的隐患的,即使未验收适用也可定本罪。同时要注意鉴别被破坏的部位应是关键的可能导致事故的。一般如对座椅、车窗的损坏,不可定本罪。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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