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债务清算管理人一般是由法院指定的,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