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期徒刑减刑要满足何种条件 |
释义 | 无期徒刑减刑条件及次数:根据《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犯罪分子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悔改或立功,可减刑。立功包括阻止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创新技术、救人等。无期徒刑可减刑多次,判死刑者转为无期徒刑后仍可减刑。悔改条件包括认罪服法、遵守规章、接受教育、积极参与劳动。无期徒刑并非终身关押,符合条件者可回归社会。法定条件下,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者可适用减刑或假释。 法律分析 一、无期徒刑减刑要满足何种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期徒刑减刑要符合以下条件: 1、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几次 减刑的次数是不限制的,判死刑的人在减到无期徒刑时,只要符合条件,还可以减刑。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减刑的条件如下,犯人确有悔改条件: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具有立功表现: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 结语 无期徒刑减刑需满足条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立功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揭发重大犯罪、技术革新、救人、抗灾等。减刑次数不限,判死刑者减至无期徒刑后仍可减刑。悔改条件:认罪服法、遵守法规、接受教育、积极劳动。立功表现:揭发犯罪、阻止犯罪、技术创新、抢险救灾等。无期徒刑并非终身关押,符合条件者可回归社会。根据刑法,服刑期间表现合法条件者可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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