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期徒刑的含义及其适用情况" |
释义 |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最严厉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不能折抵刑期,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重新犯罪则减刑起始时间延长;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 3、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无期徒刑有哪些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无期徒刑是否可以减刑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达成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6、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结语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无期徒刑具有特征: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终身无期限;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无期徒刑犯来说,减刑是可能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悔改或立功表现者,服刑二年后可减刑,幅度视情况而定。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重新犯罪者减刑时间会延长。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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