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被强拆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
释义 |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一、房屋被强拆申请赔偿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在房屋被强拆后,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也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程序如下: 1、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首先是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情况、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与理由等。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救济途径: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作赔偿决定、不予赔偿,或是当事人对其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时,当事人仍可在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