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日前,北京二中院发布警示,提醒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规避三种“陷阱”。 法院建议: 1.买房人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原证,以保证拟购买的房屋是真实存在的。 2.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将房屋产权的过户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谨防中介公司将产权过户排除在居间义务之外。 3.买房人一般尽量避免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即使签订《佣金确认书》,也应将佣金支付的时间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将产权过户作为佣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陷阱1 卖方恶意违约买方还得掏中介费 ●现象: 在房屋买卖市场中,购房人一般不掌握房源信息,卖房人不掌握购房信息。因此,大多数的买卖双方选择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来完成房屋买卖。 中介公司要求买房人与其签订居间合同,这种合同均为中介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一般约定由买房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用。 ●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因此,当卖房人违约不履行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不仅不履行原有的承诺,且仍要向购房人索要相应的居间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买房人一般会败诉。 房子买不到还得出居间费用,买房人常常成为居间合同的受害人。 ●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