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一般保证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一)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二)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 三、债权人可以不诉讼吗? 债权人可以不起诉担保人只起诉债务人的。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