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一、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有什么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房屋等大宗财产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记的手段,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如房监所)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查、登记,最后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通过这样的权属管理模式,较好地杜绝了一房多主、一房多卖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风险。 但是,现实生活中,对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依然存在产权争议的现象,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法官们也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对已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产权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告之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产权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为这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且房屋产权证书只是证明房屋权属的初步证据,其记载的内容是否被法院采信,需法院审查确定。 这两种意见分歧的根本在于对房屋产权证效力的认定。第一种意见实际上是持房屋产权证的绝对效力,认为其在被撤销以前,人民法院要受其约束。后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证只是房屋权属的初步证据,只是其证据效力较其他证据高而已,如其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可对权属另行裁判,而不是等待行政机关撤销原房屋产权证。 应当说后一种意见有一定道理。理由是: 首先,房屋所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房屋权属争议纠纷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如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时,法院不能拒绝受理。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判,确定房屋权属。 其次,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程序性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形式上合法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就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即物权变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而按照民法的规定,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须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因此,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形式审查无法保证房屋权属的真实性,一旦有关材料内容不真实,就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客观反映房屋权属的真实情况。 第三,颁证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终局的裁判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时,行政机关只是主持调解,而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裁判,因此,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法院审理房屋权属争议纠纷案件的证据。 第四,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管理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查后颁发的,为了维护其有序的管理秩序,应当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因此,对此证据应当赋予较高的效力等级。具体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就是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推定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人民法院应当对房屋所有权证予以采信,并把其记载的权属内容作为判决定案的依据。 第五,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另行作出判决,当事人可根据法院的判决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一、有什么样的遗嘱有法律效力 满足以下条件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1、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不存在被胁迫、被欺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子买卖有什么风险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如何进行买卖呢?由于房产证是主张房屋产权的主要凭证,那么如果没有房产证该如何办理房屋的交易呢?无法进行过户的房子又怎么保障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房产证其实是国家依照法律来保护房屋的所有权的合法的凭证。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子可以买吗?从法律的相关规定上来看,不具有房产证的那些房子是不可以购买的,小编也真心建议亲们不要因为便宜买这些房子。房产证其实是房屋的所有权证的一个简称,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共有权证。是买房者通过房屋交易,取得所购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权,可依照法律对所购买的房屋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的一种证件。按照我国目前现行的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的制度,房屋登记其实是城镇的房屋权利的归属法定的公示方法。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子可以买吗又有什么风险呢?1、房屋出卖人在同你交易时,在法律上,他其实还不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而无权来进行处分。2、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有可能是一些违章建筑,而违章的建筑其实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3、遇到那些政府强制要求拆除,政府其实是可以不给补偿的。4、没办法办理或者长期不能得不到房产证的一些情况:(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6)楼盘被法院查封;(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造成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产生的原因有四种第一种是由开发商造成的,这是主要原因,也是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种,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种。第二种是由购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一16种。第三种是由于房产证办理部门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种。第四种是由代办人员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种。如果一定要买,就把钱款搞清楚。还要看你是从什么渠道购买这所房屋的。如果是购买法院处置的相关房屋的话,应当保存好相关法律文书。并及时依据相关文书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先签订合同、公证后付款,剩下些尾款待对方拿到房产证后付清,如此操作存在一定的风险,况且该房买卖是有限制的,若业主拿到房产证后反悔,买房子所付的钱能否收回要看具体情况,你这种情况不适用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进行合法的房产转让。不过就算你公证了也不一定就算数的。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质疑。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十几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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