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