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收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收款人书写,而不是由付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收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收条的有效性。2、收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收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收钱,应当用“收给”而不是“收”,没有明确方向性。3、不要书写收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收钱,这个与收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收贷民事行为,导致收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4、尽量附带收款人和交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收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收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收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收条的,那么,该收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5、也是最重要的,收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收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收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收条或事后书写的收条,必须要求收款人当面书写收条。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