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哪个更节税? |
释义 | 不同的持股方式对税负及税务管理的影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分析: (1)被投资公司的运营税负,2008年我国企业境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如果被投对象没有享受行业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而言,境内的公司运营阶段税负相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 (2)被投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回流阶段的税负,目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相应的,对于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享受该税收优惠待遇的; (3)投资退出阶段,间接持股方式在投资退出时,势必面临重复纳税的问题,同时个人在投资退出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纳税地点,比如,按照目前的规定,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收益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通常而言,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业计划的资本运营以及投资平台,一方面实现投资收益的回流;另一方面可以将投资收益继续对外投资,并借助投资平台实现并购等商业目的。 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架构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商业目的和计划,通过前边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持股方式在税负方面各有其优势和缺陷。自然人投资者,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选择最优的节税持股安排。对此有以下建议: (1)在低税负地区成立持股平台。若选择间接持股,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等)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也为合理限度内的避税安排提供了广阔空间。 (2)充分结合未来投资退出、融资等方面的需要。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上发生变化,而无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复杂。而且,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融资贷款,进行各项合理融资安排,也可以将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在金融政策较为宽松的地区,如深圳前海。 (3)投资主体较多,或者投资拟上市公司时,可选择公司型持股平台。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针对投资主体较多,公司拟上市的情况,可以选择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这种持股方式不但可以满足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要求,还为公司未来横向、纵向扩张,自然人股东投资退出与再投资提供了便利和节税空间,而且可以避免对所投资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 就两种间接持股的方式而言,相对于公司型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在投资退出时有一定的税收优势。但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最高可达35%,税负成本较重;而且,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来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因而,个人应做好投资规划,谨慎选择不同的持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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