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宿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
释义 | 住宿费进项抵扣应区分情况,七种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1.交际应酬的住宿费;2.员工旅游的住宿费;3.个人消费的住宿费;4.因公出差但发票抬头不全的住宿费;5.适用简易计税的住宿费;6.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住宿费;7.营改增前的住宿费。根据具体用途,企业可根据员工出差或招待客户取得的住宿费专票进行抵扣或转出处理。 法律分析 住宿费进项抵扣应当区分情况,对下列七种情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是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 二是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福利费用范畴,其负担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个人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便发票抬头为本单位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是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以个人名义开具或单位名称不全的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比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为"老项目",并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其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抵扣;七是结算的属于"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本地的住宿费进项可不可以抵扣,看具体用途,如果是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是招待客户取得的住宿费专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企业招待客户的住宿费专票是不能抵扣的,其账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账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住宿费进项抵扣需注意七种情况。交际应酬、员工旅游、个人消费、不符抬头、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营改增前发生的住宿费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应根据具体用途决定住宿费进项抵扣,员工出差可抵扣,招待客户不可抵扣,需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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