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未向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报备、入仓进行核酸检测及消毒的;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专用通道进货的;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6.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