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存款负债,借入款负债,结算性负债。 1、存款负债 存款负债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主体,但是存款负债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为存款是存款人暂时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何时存取,存取多少,完全取决于存款人的意愿。 2、借入款负债 借款负债也称非存款负债,是指银行主动通过金融市场或直接向中央银行融通的资金。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业务,但近些年看来,银行为了保持其流动性而大量借入资金,而且许多银行还经常依赖借入资金来维持其经营,借款负债在商业银行负债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这与负债管理理论的出现是分不开的。 3、结算性负债。 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结清由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货币收付行为。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除了可以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外,由于结算单位必须把部分货币资金或结算过程中的在途资金集中在银行的存款帐户上,对银行来讲,在一定的期限内,这部分资金就形成了它的部分信贷资金来源,为其占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