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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
释义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一、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如下:
    1、员工发生工伤,治疗后残疾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相关信息;
    3、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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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