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建筑工程程序如下: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由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项目总监指令承包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6、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总监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