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3个月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查后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2)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申请再审要提交的资料 (一)再审申请书应写清: 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③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④具体的再审请求; 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⑥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三)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四)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六)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七)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