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二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三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四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一、债务人第三人履行与合同第三人的区别如何理解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债务移转可以是全部移转,也可以是部分移转,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在债务部分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此种方式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为研究目的。本文所研究的债务承担只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合同解除就是合同终止吗?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所以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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