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照拆迁前的经营效益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中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应积极的举证证明自己的停业损失,包括征收/拆迁之前该经营性用房的生产活动/产能/效益等,作为征收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重要依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有条件的被征收人,建议委托评估公司制作评估报告,证明自己的损失。至少可以拍照证明生产经营存在。其他证据包括营业执照/票据/生产资料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