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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怎么确定?
释义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在违约金方面规定: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必须是约定的,不承认法定的违约金,因为在新的民法典之前,我们一直有法定违约金存在。
    2、因为民法典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应该放在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前面,道理就是先有违约金,然后才有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
    3、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民法典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当然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4、任何违约金一经约定,都是有效的,法官、仲裁庭无权宣告违约金条款无效,否则无异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侵犯,不合合同自由原则。以据民法典114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件有二:
    一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二是必须要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无权径自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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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