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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要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吗
释义
    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陈述。法庭辩论按顺序进行,包括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最后进行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保障双方辩论权利,但不允许滥用辩论权利,争吵或哄闹。法庭辩论结束后,各方有权陈述最后意见。
    法律分析
    一、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要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吗
    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二、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怎样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2)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2)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1)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
    (2)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1)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2)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3)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结语
    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听取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最后进行互相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要公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也有权陈述最后意见。这样的程序安排旨在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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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