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并不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就一定有违约金。首先是要看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如果是由于政府的政策原因,由于自然灾害这些不可抗力原因,那么开发商一般是不需要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如果是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比如开发商自身拖延工期,或者是开发商自身资金短缺,无法建设下去,那么当然要对购房者进行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是可以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进行约定的。产生争议的时候,如果约定的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请求法院做适当的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