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 |
释义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所有权,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合法产权证明;按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 法律分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划拨与转让的程序和要求 土地使用权划拨与转让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在土地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相关方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规定。首先,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申请,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接下来,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一旦审批通过,双方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如缴纳转让费用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转移手续。此外,转让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同的履行和义务的履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总之,土地使用权划拨与转让的程序和要求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备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划拨与转让的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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