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申请人需要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吗? |
释义 | 1、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申请人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刑事回避申请可以由谁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行政处罚中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2、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3、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4、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5、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较交给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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