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为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公务租车类型的标准 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考虑。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 80 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