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程序指南 |
释义 | 工伤鉴定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单位或工伤职工一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接着该行政部门将审核这些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该行政部门将及时作出决定;最后,将决定书送达给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法律分析 工伤鉴定的申请程序如下:首先,单位或工伤职工一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接着该行政部门将审核这些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该行政部门将及时作出决定;最后,将决定书送达给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 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申诉。 结语 工伤认定及赔偿是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工伤职工或单位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行政部门将审核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则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职工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可向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行政部门需在1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相关方。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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