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干部转业安置政策 |
释义 | 转业计划条件:重点超编干部、服役最高年限人员、团处级中转、不称职者、09年未走人员、政治身体不适合在部队干者、超编或免职师级不超过50岁者、服役30年以上团级人员、任干不满3年且不改的新生干部。 法律分析 列入转业计划的条件: 一、重点超编的干部,特别是以档案材料不全的干部为转业重点、精简单位的人员; 二、服现役最高年限的人员,团级45,副团40,正营38,副营35,技术干部对应相应职务; 三、团处级为中转的人员; 四、被评为不称职的人员; 五、09年未走人员; 六、政治身体不适合在部队干,适合地方工作的人员; 七、超编或被免职的师级不超过五十岁人员; 八、服现役为30年以上的团级人员; 九、任干不满三年的新生干部,经教育不改,要求转业的,按复员处理。 拓展延伸 技术干部转业安置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 技术干部转业安置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是对该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通过对转业安置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可以了解政策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为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评估内容包括技术干部的转业情况、就业率、薪资水平、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同时也要考虑政策对技术干部个人和组织的影响,包括满意度、适应性、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将为政策的优化和完善提供指导,以确保技术干部转业安置政策的实施更加顺利和有效。 结语 根据以上条件,转业计划将重点关注超编干部、服现役最高年限的人员、团处级中转人员、不称职人员、09年未走人员、政治身体不适合在部队干的人员、超编或被免职的师级人员、服现役30年以上的团级人员以及任干不满三年且经教育不改的新生干部。技术干部转业安置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应综合考虑转业情况、就业率、薪资水平、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同时也要评估政策对个人和组织的影响,以提供指导,确保政策的顺利和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二十二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二十四条 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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