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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算回家乡发展,那西安市宅基地申请条件是如何的
释义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此外,我国法律又规定了除外规定,即农村村民不准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房屋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厦门宅基地申请条件有哪些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江西宅基地面积法律规定的面积多少还有申请条件是哪些
    二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1)无房户;
    (2)原住宅面积人均低于15㎡,确需建房的;
    (3)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而且原住房面积低于人均40㎡,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
    (4)在市、县控规区内原房屋破旧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确认属于D类危房,且无法修缮并经核实无其他住处的;
    (5)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6)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农村宅基地申请都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女儿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女儿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吗
    女儿户口在本村的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村民资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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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