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二次改名的规定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公民更改姓名的规定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更改姓名时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时,公安机关需从严掌握。若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姓名权。而改名字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需遵守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关于更改姓名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更改姓名时需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典》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改名字法律依据节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结语 公民更改姓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如《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若公安机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同时,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避免因行政不作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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