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诚实信用地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对证据保全应在期限内提申请,无故未经“交换”的证据不予认证。当事人因故不能举证可申请延期,但届满仍不能举证则视为举证不能。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时应附带举证通知书,载明举证范围、期限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律分析 有下列规则: 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 2、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3、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4、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5、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 6、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拓展延伸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与调查步骤 在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与调查步骤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保全旨在确保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不被篡改、毁损或丢失,以保证公正和公正的仲裁结果。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禁制令和证据保全令等。而调查步骤包括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证据,以了解案件的真相和事实情况。调查人员可能会采取访谈当事人、收集书面文件和电子证据等方法。通过有效的证据保全和调查步骤,仲裁程序可以更加公正、准确地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仲裁结果。 结语 在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和调查步骤至关重要。证据保全确保证据完整,调查步骤则揭示真相。常见措施包括冻结财产、禁制令等。调查人员采访当事人、收集文件和电子证据等。通过有效保全和调查,仲裁结果更公正准确,为当事人提供公正解决纠纷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