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采暖补贴怎么领取 |
释义 | 可通过线上申报、现场申报、电话申报三种方式领取。具体规定如下: 一、领取方式 1.线上申报 (1)登录【北京燃气】APP,在首页点击【采暖补贴】 (2)在弹出框点击【补贴报数】 (3)填写燃气表读数并上传一张带有燃气表计数器的照片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2.现场申报 用户可携带燃气卡在申报指定时间内到住址所属燃气服务中心申报。 3.电话申报 用户可拨打所属燃气服务中心电话及北京燃气客服热线96777进行申报。 二、社会救助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1.办理事项:社会救助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2.救助对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生活困难补助)、低收入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 3.救助标准: (1)低保、特困供养人员: ①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②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等人员已经享受本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高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该家庭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2)低收入人员:600元/采暖季/户 4.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2)《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5.办理流程: (1)符合集中供暖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提交居民身份证等备查验。 (2)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本辖区低保、低收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填写《石景山区社会救助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汇总表》和《石景山区采暖救助审核确认统计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3)区民政局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汇总后,将供热单位申请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供热单位。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核确认的社会救助家庭,实际应享受供暖救助的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采暖救助;实际应享受供暖救助时间不足两个月的,可按救助标准的50%享受救助。每年3月1日后批准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不享受当季采暖救助。 6.办理时间及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各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 三、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补助金的通知 1.发放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农村“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人员、冬季燃煤自采暖人员。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下统称优抚对象)。 2.补助标准 (1)“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农村优抚对象,按照24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补助。 (2)冬季燃煤自采暖的优抚对象,按照135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补助。 (3)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优抚对象,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相关补助;不足两个月的,按相关补助标准的50%享受。每年3月批准的优抚对象,不享受当季相关补助。 (4)同时符合优抚、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超转人员等人员(户)享受相关冬季采暖补助(补贴、救助)的,只能择其享受一项,不重复享受。具有多重优抚对象身份的不重复享受。 (5)优抚对象家庭享受“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冬季燃煤自采暖补助、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工作单位冬季采暖补助,只能择其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6)采暖季开始后被取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待遇的,从下一采暖季停发采暖补助金。 3.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补助金。 (2)各区要结合相关材料、入户调查、相关部门协同核实等多种途径进行审核,凡是通过部门之间和其他方式能够核实清楚的,一律不得要求优抚对象再次提供相关材料,做到既确保严格准确,又尽可能简化程序手续,最大化为优抚对象提供方便。 4.资金渠道 “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和冬季燃煤自采暖补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 5.相关要求 (1)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补助金,是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事关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健全各项手续,确保把好事办好。 (2)民政部门要严格严谨地做好身份确认、条件审核、补助金发放等工作,确保不漏不错,及时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拨付及时畅通和资金使用严格规范。 (3)优抚对象要依据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对虚报冒领等骗取采暖补助金的,各区民政部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取消待遇,追缴骗取资金。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由本市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遗属中,冬季“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和冬季燃煤自采暖的,参照本通知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规定发放冬季采暖补助;冬季集中供热采暖的,参照《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6〕50号)有关优抚对象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规定发放冬季集中供热补助。 法律依据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户每采暖季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每户每采暖季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应交纳的采暖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应交纳的采暖费达到或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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