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部明确了人民警察性质等内容的法律文献为195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人民警察的职责如下: 1、预防、制止、侦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 2、追查被抢劫、偷盗的财物,查找迷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护被害人和突然患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 3、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在必须使用武器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4、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全; 5、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印铸行业、刻字行业; 6、管理户口; 7、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 8、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