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践中很多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离婚的时候一方主张是自己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而另一方就主张自己作为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根据拆迁政策对拆迁补偿利益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补偿利益,另一方要想分割,必须是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此时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补偿所要考量的因素时,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 (2)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的补偿利益(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据规定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3)如果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一方可以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来取得安置房或补偿款,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存在差异。不可否认如果一方选择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进行补偿,配偶是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一方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作出选择后产生,如果一方最终若未按人口方式结算,也会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故配偶所享有权利价值不应超出一方在作出选择时的意思表示。换言之,配偶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利是一方因选择按人数结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积结算多出的财产。 一、承租人和同住人,权利有什么不同? 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指在承租房屋居住过一年以上,户口在承租房内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享有权利是不同的,主要有: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可以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4、有时候户口在承租房屋,但是没有居住过一年以上,只要动迁组在动迁的时候确实考虑到他的人口因素,也可以主张适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