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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受损借款人是否需要还款
释义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一、控告对方虚假诉讼要什么证据
    控告对方虚假诉讼需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是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
    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仲裁案件争议的焦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都不能靠主观臆断,而只能经过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来推断;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会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即使这些证据都是事实,各个证据与案件的联系程度也有不同,有的可能与争议的性质和内容无关。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内在和必然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些与案件无内在和必然联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二、债务纠纷中只凭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只凭借条一般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为只有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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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