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培训机构破产法人需承担清偿责任,以其全部财产按顺序进行清偿,不能全部清偿的按比例进行清偿。法律规定,公司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后,应按顺序清偿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费、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