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留外国人护照的法律依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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