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香港长期居住需要的方法: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定居的。 申请前往香港定居的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章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