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复议的条件有 |
释义 | 申请复议的条件有: 1、县级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5、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申请复议的立案标准: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立案;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立案; 3、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立案; 4、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立案; 5、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申请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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