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法律依据: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条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