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和浩特防控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广大市民近期非必要不出境、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涉疫城市。全市各类酒店、旅行社暂不接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涉疫城市来呼旅行团、考察团;各类旅行社、单位暂不安排旅行团、考察团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涉疫城市。二、对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来呼返呼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实行2次核酸检测。对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来呼返呼人员,一律实施14天居家隔离,实行2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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