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调查证据的证据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司法探知,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调查取证,从而探明抗诉事由是否存在,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诉讼违法的事实。由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一般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也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关,属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以外的证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再审中,应由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等,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对于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因为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而原审法院不予或不当调查取证,当事人因而申请检察院抗诉时,再次申请调查取证,此时的取证是对法院查证缺漏行为予以补救。因此,这种证据在再审中,要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调查取证有依职权取证和接受当事人申请取证两种。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法通常包括询问、查询、鉴定和初查等手段,不管采用哪种手段,都要做到合情合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发现检察院违规取证,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投诉。 一、上诉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上诉是可以提交新证据的。而在上诉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是比较多的,一般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此除了上述的三种材料,其他的材料是不可以在上诉的时候进行提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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