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及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长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需上级法院批准。改变管辖或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公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起诉的8种案件应受理,证据不足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决定不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可提供证据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公诉案件的范围 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为受理后二个月至三个月内宣判。对于特殊案件,可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并可向最高法院申请进一步延期。改变管辖或补充侦查的案件,审理期限从相应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若证据不足或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可提供证据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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