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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版出口退税实操教程
释义
    

法律客观: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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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