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吴国军因与被告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发生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国军诉称:2008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借款协议,被告陈晓富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 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并由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连带责任担保,当日陈晓富收到吴国军的200万元的借款,因陈晓富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无法及时偿还,数额较大,并已严重丧失信誉,现陈晓富无力归还借款,依照协议,遂要求陈晓富提前归还,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2.陈晓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吴国军提交如如下证据: 1.借款协议原件1份,证明被告陈晓富向原告吴国军借款200万元,并由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 2.被告陈晓富签字的收条1份,证明陈晓富于2008年11月4日收到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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